海关特别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一问题一:区内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以及区内企业之间的资金收付,是否需要进行申报?申报为跨境收支还是境内收支?答: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以及区内企业之间的资金收付需要进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境内信息申报.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货物贸易法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贸易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来源或流向,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并按规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同时规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24]15 号,以下简称“汇发 15 号文”)又进一步明确区内与境内区外,以及区内企业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企业、境内区外企业应当按规定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具体填报法律规范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24]49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24]42 号)、《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汇发[2024]38 号)为准。问题二:关于“区内企业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货物贸易收入结汇",是否可理解为区内企业经营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收入都需要先进入待核查账户?答:首先,区内企业货物贸易结汇须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其次,对于区内“A 类”企业暂不要求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已经开立待核查账户的,可以继续保留。“A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结汇或进入企业常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须先进入待核查账户。“B 类”、“C 类”企业需要开立待核查账户,“B 类”、“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须先进入待核查账户,金融机构为“B 类”、“C 类”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在按货物贸易法规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同时,还需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问题三:原《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应当以人民币或者从其银行外汇账户中支付,不得购汇支付。本次政策调整后,对于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是否允许购汇支付?答: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可比照货物贸易法规办理,对于具有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