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基层工会干部岗位津贴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化学习实践科学进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进展道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根据《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它经济组织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下称“工会干部”)。第三条 基层工会干部岗位津贴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基层工会委员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予以申报(下称“申报单位”)。第四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年度工作考核完全符合下列标准的,工会干部可以享受岗位津贴:(一)工会组织机构健全.工会组织依法成立,呈报手续和批复文件齐全,印鉴齐备;按时换届。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依法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真实、有效选票齐全.(二)工会经费收、管、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及时、足额按规定的计提比例拨缴经费;按要求实施税务代收.具有独立的银行账户;财务独立建账。(三)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积极代表会员和职工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妥善调处劳资争议;履行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协调人职责.第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年度工作考核,原则上在同级党组织统一领导下进行。基层工会委员会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间内自行组织年度工作考核。第六条 每年一月至十二月为一个工作考核年度。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各项考核标准,均截止到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七条 每年一月一日始,至三月三十一日止,为上年度工作考核和岗位津贴申报期。第八条 岗位津贴依照工会上解经费的管理级次,由市、区总工会(含光明新区总工会、蛇口工业区工会联合会、华侨城集团公司工会.下同.)根据申报单位工会干部的人数,人均按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在申报单位上解经费中予以核拨发放。涉前款内容,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依前条第一款规定,岗位津贴年计发总额不应超出申报单位上解经费的百分之五十;可能超出此限的,市、区总工会按申报单位上解经费的百分之五十核拨岗位津贴,不予贴补。第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岗位津贴经全体委员民主讨论决定后,可以在不超出总额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发放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他委员岗位津贴平均数的百分之五十。第十一条 岗位津贴依下列程序申领:(一)基层工会委员会通过市总工会网站(w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