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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群众举报问题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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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群众举报问题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我校卫生监督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类卫生违法案件,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办公室设立在副校长室,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举报电话、电子信箱,设立举报箱。 第三条 卫生监督执法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为: (一)食品卫生、老师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等方面的举报投诉。 (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引发的或可能引发的危害或损害师生健康的举报投诉。 第四条 举报人的举报方式不受限制,鼓舞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或提供其他通讯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核查情况. 第五条 发现已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管辖权限不明的,应先予以报告.不属于本校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对于举报投诉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处理. 第六条 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和查处各类举报投诉案件,遵循及时受理、快速处理、迅速反馈的原则,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第七条 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及查处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第八条 卫生监督举报投诉工作应列入卫生监督工作的考核内容,对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的开展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九条 卫生监督员在处理举报投诉受理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对检举、揭发、投诉的材料及有关内容应妥善保管,严禁泄露给被投诉举报个人。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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