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药品管理制度1。 特别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对这些药品实行特别管理。2。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除放射性药品可由核医学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其它特别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特别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3. 特别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卫生局批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入库应按最小单位包装逐支逐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4.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药房和临床科室急救备用的少量基数药品,应存放在加锁或加密的铁柜内,并指派专人保管。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5. 特别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医生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特别管理药品。6。 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7. 确因病情需要连续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凭区(县)以上医疗单位疾病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市卫生局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到指定医疗单位按规定开方配药。8.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建立完善的特别药品报废销毁制度。原则上失效、过期、破损的特别药品每年报废一次,由药剂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市卫生局监督销毁。旧安瓿等容器要定期处理,至少两人参加,并详细记录处理过程,现场人员签字。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保密制度1。 为了维护医院利益,特制订本规定,医院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2。 秘密分为三等级:绝密、机密、密。3。 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医院内外无关人员散布、泄漏医院机密或涉及医院机密。4. 不得向其他公司员工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公司机密。5.严格遵守文件(包括传真、计算机盘片)登记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计算机中的秘密文件必须设置口令,并将口令报告医院总经理。不准带机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