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指引一、备案管理机关1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过境石油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
各区(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企业、石油输送管道运营单位除外)、以及危险化学品达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金属冶炼、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
二、备案申报材料企业申报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1
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窗口领取或受理机关网站下载,表格样式见附表 1)2
应急预案评审书面纪要(论证)材料;(格式详见附表 2)3
应急预案文本或电子文档;4
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三、审核登记备案受理机关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评审(论证)结论为通过(或已按评审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并通过)的、且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证(附表 3)
材料不齐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情况的,视为已经备案
四、有关注意事项附件 1(一)受理审批管理备案管理机关根据分级负责的要求,制定权责清单和办事指南(详见附件,供各区局参考),法律规范审批内部和外部办事流程,将有关事项在本单位办公场所或本级办事大厅(窗口)和本机关网上进行公示,方便企业申请办理有关事项,鼓舞实行网上受理审批登记
(二)事故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1
事故风险评估结果应包括以下要素: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及次生、衍生后果、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结合应急资源调查提出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应急资源调查清单应包括以下要素:本单位可调用的应急队伍、人员、装备、物资等,所在区域内可合作的应急资源
(三)应急预案的评审与论证1
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和中型规模以上工矿商贸企业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