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法律规范电力行业安全隐患监督管理工作,我会制定了《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监会《关于实行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告的通知》(办安全〔2024〕70 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电力行业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级分类标准,法律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电(含核电厂常规岛部分)、输变电、供电企业和电力建设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和电力监管机构对隐患实施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损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二章分级分类第四条 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五条 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六条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 10 人以上死亡,或者 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