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州市海珠区 街办事处与社区戒毒人员 签订社区戒毒协议如下: 一、根据 《社区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人员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 职 业 , 身 份 证 号 码 , 户 籍 所 在 地 : ,现居住地: , 联系电话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广州市海珠区 街 社区接受社区戒毒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仔细履行社区戒毒工作职责,通过尿检、谈话、戒毒知识辅导、法律援助、就学就业援助、告诫、戒毒情况定期评估等方式和途径,对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
三、社区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卑视
四、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戒毒协议
自觉接受社区戒毒监护小组的帮助教育和监督管理
每月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二)按规定自觉接受毒品尿样检测,第一年每两个月检测一次,第二年每季度检测一次,第三年每半年检测一次,并自觉接受不定期的毒品尿样检测
(三)社区戒毒期间如有情况临时离开本区十天以上的,必须提前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请假,经同意后按规定时间返回
因迁移等原因变更戒毒地点的,必须提前十五日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
(四)不能够吸食、注射毒品
(五)在社区戒毒期间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无正当理由连续七天以上不参加治疗的,将被取消治疗资格
参加自愿戒毒机构戒毒的社区戒毒人员,要将自愿戒毒机构的名称、地点、接受戒毒的时间,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报告,自愿戒毒期满后要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汇报戒毒情况
五、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行为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不仔细遵守戒毒协议,社区戒毒监护小组可以视情节实行限制其活动范围、变更管理等级、责令到指定场所接受教育等监护措施;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戒毒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