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管理(12300)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复合所有权
所谓建筑物,包括住宅和经营性用房;所谓区分,包括纵的区分,如分幢,也包括横的区分,如分层,更多是纵切和横切的混合
所谓业主,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即专有部分所有权人,不包括房屋承租人、占有人等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答:(一)权利构成的复合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组成,表现出复合型
(二)权利客体的特定性与观念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专有部分(特定性),也包括共有部分(观念性)
(三)权利存续与处分的整体性《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四)属人性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并非单纯的财产关系,其中管理关系占相当的比重,共同管理权占据突出的位置,这是一般所有权不具备的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1)专有部分单独所有权
(2)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3)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成为专有部分的条件
答: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才可以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的客体:(1)构造上的独立性
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加以区分并与建筑物的其他部分隔离
(2)适用上的对立性
即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使用
(3)能够登记成为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简述专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答:虽然业主对专有部分有单独所有权,但法律对业主专有部分的使用有一定限制:(1)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