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更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统计基础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统计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职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直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第二章 统计工作管理第四条 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必须明确专门统计工作人员,负责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
第五条 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应主动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组织完成好本单位的各项统计工作
第六条 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必须设置科学适用、有操作性、与统计原始记录数据一致的统计数据台账
做到准确、及时、连续、完整、清楚
第七条 统计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统计主管部门组织的统计专业知识、统计业务技能、统计职业道德、统计从业资格和统计继续教育的统计教育培训
第八条 所有统计资料档案由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管理
并按统计资料管理和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传递、登记、保管、借阅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 单位对外提供或发布统计资料,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否则不得对外提供和发布统计数据
第三章 统计报表审核第十条 统计报表审核范围包括:报送给综合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报送给主管部门的业务报表,具体报表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统计报表的审核必须履行签字程序,即统计填报人员、科室统计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层层审核签字
并对统计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统计报表审核的主要内容和方法:(一)统计报表表内和表间数字是否平衡;(二)统计报表与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是否一致;(三)统计报表各项统计数据来源是否有根有据;(四)统计报表与会计、业务、保管等部门的相关数据是否一致;(五)上报人报送前要审核相关责任人是否签字、填报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