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讨论162901 郝亚赛前言:质量安全、价格合理的药品是公民健康权乃至生命权、财产权有效实现的重要保障
为降低药品价格,逐步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
但由于各种原因,药品集中采购的制度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围绕它的质疑和争议始终不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进展和完善
因此,对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实事求是地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就十分必要
一、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的历史沿革1993 年 2 月,原河南省卫生厅发布了《关于成立河南省药品器材采购咨询服务中心的通知》,决定成立河南省药品器材采购咨询服务中心,开启了我国医药卫生领域医药器材集中采购试点的先河①
其后,药品集中采购从地方性探讨到全国性试点并逐渐推广完善,其间经历过两次大的阶段性调整规制,再到 2024年 7 月 15 日原卫生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法律规范》的颁布实施,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已经走过了近 20 年的历程
这 20 年间也是在我国医药卫生领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医改的各项措施和争论不断出台和延续,人民群众就医难、看病贵的矛盾日益突出、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大背景下逐步展开的
20多年药品的集采制度也经历了一个由地方性探究到全国性试点,到地方性再探究,中央政策再统一的一个反复摸索、逐步规制和完善的两次轮回
概而言之,20 年的药品集中采购历程可以分为四个大的阶段
地方自主积极探究阶段(1993 年〜2000 年)原河南省卫生厅最早开展试点的目的是为了降低药品采购的成本,提高药品采购的质量,当时的文件要求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河南省医药公司等 7 家药品批发企业为药品采购定点企业,要求 22 家省直属医疗机构必须在定点企业采购药品,试点当年有效地降低了药品采购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