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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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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法律规范》(局令第 3 号)2024 年 08 月 06 日 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 3 号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法律规范》于 2024 年 6 月 4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法律规范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六日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法律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法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法律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 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法律规范执行. 第四条 所有以人为对象的讨论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 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开损害。 第二章 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 第五条 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 第六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讨论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法律规范》。 第七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所有讨论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讨论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章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八条 在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 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须成立独立的伦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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