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 1996 年《行政处罚法》中确定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确立听证制度,意味着我国在公平,民主的道路上不断改进,抛弃错误的、不符合社会进展潮流的法律制度,吸收先进的法律制度,填补空缺的法律制度
行政处罚听证的目的就是讲求事实,发现事实,尊重人权,倾听民意,充分保障每个公民陈述申辩的权利,缩小公民处于弱势地位与行政机关的地位差别
到现在为止,我国的听证制度不断进展,扩展到立法听证、许可听证、价格听证、征收听证等领域,它的进展还是值得肯定的
但我国第一次吸收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还经历了一段小波折,它是经过我国法学界各位前辈的极力挽留, [1]最后才仓促上台,时间紧任务重,现行的听证制度任然有很空缺
法律的不完善也制约着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前进的道路,使其不能更好的发挥其保障人权的功能
本文从行政处罚制度角度探讨听证
因为听证的设立是为更好的保障和救济我们的权利,它涉及我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更易侵犯我们的权益
从此方面出发,探讨听证制度的完善,才能贴近人心,深得民意
也期望中国听证制度能越来越完善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概况假如追溯听证制度,,应想到“圣经”中上帝在伊甸园问亚当和夏娃是否吃苹果,他们承认蛇诱骗他们的故事
此后,听取各方的意见成为以后坚持的原则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及基本特征1
行政听证的一般概念听证制度已广泛应用于行政领域,实际上各国理解这一概念还是不太相同
例如,美国,行政听证不论是非正式会谈或审判式听证或其他类型,只要涉及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统称为行政听证
[2]在英国,行政听证和公开程序有所不同,但一般是指小规模的调查
而在日本,听证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行政决定时,就该行政决定在尊重相关的事实并基于此问题的法律适用,提出申述意见,提出证据的程序
可见,由于各国的法律文化和历史进展的不同,对概念的理解和界定范围也就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