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法律规范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工作,根据法官、检察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和《XX 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X 组发〔201X〕1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第三条 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根据《XX 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等级设置、等级比例、晋升方式、审批权限、日常管理等要求,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第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第二章 晋升条件第五条 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按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第六条 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养、业务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年限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同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第七条 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未评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为等级晋升年限。第八条 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符合以下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一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五)晋升一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六)晋升二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七)晋升三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八)晋升四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五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第三章 晋升方式第九条 法官、检察官等级,一般应当实行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逐级晋升,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别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检察官可以破格或越级进行特别选升。特别选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第十条 省法院、检察院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以上,择优选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按期晋升。市(州)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