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完整的中国通史,必须包括中国各少数民族史,这已是史家的共识
同样,一部中国法制史,假如只是津津乐道于华夏"正统"王朝立法建制的辉煌成就,而对各少数民族政权,尤其是北方少数民族入主中原所建政权的法制漠然置之,或视其为华夏王朝法制的附庸,那么,这部中国法制史就是残缺不全的
或者说,它不能算作一部真正的中国法制史
我国古代的少数民族,大致可作南北之分
从某种意义上崐讲,北方少数民族的历史地位较南方突出
他们多以游牧为主要生活方式,素以勇猛、强悍著称,曾多次入主华夏建立统治全国的政权,或控制中国北方,与南方汉族政权长期并存
从西晋末年匈奴、鲜卑、羯、氐、羌等族在中原建立十六国,到北魏统一中国北方;从辽、金、西夏与两宋的长期对峙,到元朝和清朝的"大一统"政权,历时近千年之久,几乎占了整个封建时代一半的时间
在入主中原之前,北方少数民族大多已经历漫长的进展历程,创立了富于特色的游牧民族文化
他们大多有自己的语言、文字,有记录成文的习惯法法律规范或成文法典
诸如契丹族在耶律阿保机为部落联盟首领时的"籍没之法";女真族在十一世纪初石鲁联盟时代的"条教";成吉思汗建立蒙古汗国时编纂的《大扎撒》等
在入主中原的过程中,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虽然受到源远流长的华夏正统法文化的冲击和融汇,但仍然坚韧地固守自己的领地,凭借本民族在国家政权中占居统治地位的优势条件,对国家立法建制以至整个社会生活发挥影响,使这些政权的法制呈现出多元化的色彩
然而,正是这些富于多元化特色的法制融入,为儒家思想束缚下步履蹒跚的中国法制不断注入新的活力,才使中国古代立法建制制造出世人注目的辉煌,中华法系才会具有如此巨大的魅力而跻身于世界大法系之列
可是,迄今为止,几乎所有的中国法制史论著,除对北魏、元朝和清朝法制略微注意外,五胡十六国、辽、金、西夏、蒙古汗国、后金等少数民族占居统治地位政权的法制,备受冷落,或只字未提,或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