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三轮车的管理规定----------------------- -----------------------日期:桐乡市市区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 58 号《桐乡市市区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 18 次常务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现 予 以 公 布 , 自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维护市区客运三轮车营运市场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省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 在本市市区从事三轮车载客营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禁止性规定)未经登记取得号牌的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严禁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非法从事载客营运,严禁人力客运三轮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第四条(管理主体与其职责)市公安交警部门为本市人力客运三轮车主管部门,市交通、工商、城管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工作:(一)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核发人力客运三轮车号牌和行驶证,维护客运交通秩序,依法查处交通行为; (二)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人力客运三轮车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核发人力客运三轮车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人力客运三轮车营业执照,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四)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人力客运三轮车非法喷涂、贴、挂的广告,以与虽经批准但设置不符规、污损或残缺不全的广告
相关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与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协调机构) 成立市客运三轮车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之间对客运三轮车的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组织专项整治活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