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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独立董事规章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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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独立董事规章的时效 在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合理地对其功能和使命进行定位。我们不能期望独立董事们完成太多的工作,他们的可投入的有限的时间和精力也决定了他们不可能为公司或股东做太多的事。我们应该实际一点,确定给独立董事的任务少一点,明确一点,或许他们还可能起到一些真正的作用。 一、独立董事现有功能定位的有效性难以发挥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对独立董事的定位有了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仔细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可以看出,在指导意见中将独立董事定位偏向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要发挥这一功能定位的有效性需要很多前提条件,但我国在这些前提条件方面还存在很多障碍,以至于独立董事有效性得不到很好的保证。 1、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大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绝对控股,一股独大现象严重。这是引入独立董事的原因之一,但同时也成了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障碍之一。大多数上市公司中,董事会和经理层基本都被大股东所控制,事实上是控股股东“一个人说了算”,不要说没有股权的独立董事,就是拥有相当数量股权的二股东、三股东也很少有发言权。这样,股东大会制约董事会、董事会制约经理层的公司治理体系很难发挥作用,独立董事作用也就无从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都形同虚设,让几个专家学者去监督和制约大股东,可能吗? 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是“转轨中的内部人控制”,与英美国家的内部人控制有本质的差别,其解决方法与手段当然应该不一样。内部人控制问题的解决主要在于通过产权制度塑造新的“外部人”,这与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没有多大关系。 2、提名程序不完善,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强 根据上海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协会、金信证券讨论所日前对69 家上市公司进行的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独立董事中,近九成的独立董事提名基本由大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所包揽,其中有 55%的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推举给股东大会讨论的,另有 27%由高层管理人员推举,其他股东推举的独立董事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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