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一、安全播出事件、停/劣播事故有关定义 1、安全播出事件:指发生了影响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事件,如:人为侵扰、破坏事件,重大灾害事件,在技术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件、重大设备损坏事件,及总局临时界定的其它事件
2、停播事故:凡不能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或因各种原因造成所播出或传输节目中断、错播或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者,均为停播
对于节目中断后实行垫播措施的,垫播时长仍记为停播,但垫播的目的是积极挽救、减少停播的影响,在管理考核中根据停播时间长的 50%扣分
错播:在规定播出时间播出非原定节目,包括由于节目制作、操作或技术等原因,使实际播出节目内容不是指定播出的节目(不包括节目的临时调整)
错播时长将计入停播时长
播出信号质量质量严重损伤,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因节目制作、传输等原因造成信号质量严重受损,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时(主观评价 2 分或低于 2 分),计入停播
3、劣播事故:发射台事故劣播界定按原有标准 CY/T179-2001《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执行,其它类型台站的劣播标准另行制定
二、重大事件和事故界定 (一)破坏和侵扰事件 1、在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针对广播电视信号进行的各种恶意干扰、插播、攻击事件(含未遂事件); 2、聚众围攻、围堵广播电视机构,蓄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事件
(二)技术安全事件 1、在技术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件(含本单位雇用人员); 2、在技术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造成设备、器材、仪器等严重损坏,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事件; 3、广播电视播出设施发生火灾,造成建筑物及设施损毁的事件; 4、雷击造成设备、设施严重损坏的事件
(三)重大灾害事件指已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