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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机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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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机构改革与进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8-26 我国公证机构改革与进展 【内容提要】 我国自公证制度恢复建立以来,在公证机构性质、组织结构和机构设置等问题上一直存在很多不同认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公证机构性质有了新的内涵,即它不仅是国家公证机关,而且是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市场规则自律运行。在我国,公证权力属于国家权力,但公证机构既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也不是国家司法机关,而是经国家许可,由公证人以其专业知识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公证机构不宜实行事业体制,也不宜实行行政体制。公证机构进展的最终目标是由国家授权、自己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制“公证人事务所”。公证人事务所根据需要可以实行多种形式,如单独执业型、合伙型、公证人与律师合伙型、合作型等,并逐步实现由单纯行政管理到行业管理与行政管理并重的模式。 【关键词】 公证权 公证机构 公证机关 中介组织 公证人事务所 一、公证机构性质 1、在公证机构性质问题上的不同认识 我国自恢复建立公证制度以来,在公证机构性质问题上一直存在很多不同认识,这也是目前困扰和阻碍公证事业进展、束缚和捆绑公证手脚的症结所在。 1982 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正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此后,这一条款就成了认定公证处性质的基本依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公证处的性质有了进一步明确的必要。 1992 年,司法部根据党的十四大《关于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文件精神,开展了公证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提出了公证组织应向事业体制转轨的基本观点。 1993 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培育和进展市场体系”一章中,明确提出要“进展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并把公证列为当前要着重进展的市场中介组织之一要求“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1999 年,中共中央在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进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要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使公证机构的性质认定更加明朗化。从此,公证机构性质有了新的内涵,即它不仅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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