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起诉讨论论文 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刑事被告人决定附条件缓予起诉,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后,然后决定终止诉讼的起诉裁量制度
暂缓起诉的实质是附条件不起诉
暂缓起诉问题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关于免予起诉制度存废之争中,即被人们所关注
[1]当然,今日的讨论,不论是背景还是目的,和当初的情况已大为不同
我认为,现在探讨暂缓起诉的有关问题,是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之下进行的一种探究,这种探究的结果对于刑事诉讼的公正、效率及对相关权益的保护,均具有不同于以往的意义
假如对暂缓起诉制度有关方面的问题认识到位,一些关键的问题能够得到妥善处理,那么,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设计较完备的暂缓起诉制度,其积极意义是应当肯定的
为此,需要对暂缓起诉的制度与实践、价值及疑问、进展前景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暂缓起诉的概况:制度与实践 暂缓起诉,又称缓予起诉,是指对于触犯刑法的人,根据其犯罪性质、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该犯罪人的年龄、处境、犯罪后的表现等法定情况,公诉机关认为没有必要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依法作出的附条件临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
从制度设计及实践情况来看,暂缓起诉这种附条件临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处理,在诉讼程序上最终结果有两种可能,一是暂缓起诉的被告人在法定期间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关于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则公诉机关撤销暂缓起诉决定,公开宣布对其所犯罪行不再起诉;二是在暂缓起诉期间,假如违反有关暂缓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则公诉机关应当撤销暂缓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认识暂缓起诉的制度内容及实践情况,是我们之后进一步讨论的基础
因此,我们首先对暂缓起诉的制度内容及实践情况予以简单叙述
(一)域外的情况 关于暂缓起诉的法律制度,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未予以规定
从少数规定暂缓起诉制度的国家来看,目前所知比较典型的是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德国刑事诉讼法 153 条 a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