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消费信贷法律制度及启示 澳大利亚在 1927 年对该法的修改中,对消费者保护的措施也有所延伸,例如对借贷行为规定更为详细的要求,超额利率(Ex-cessiveInterestRate)不得超过 48%等
可以说放贷法的制定是澳大利亚对长久以来处于制度“蛮荒”的信贷行业进行投石问路,政府对信贷行业的制度法律规范已有所关注,信贷立法处于前期萌芽阶段
创建阶段(20 世纪中期至 20 世纪 80 年代)
20 世纪中期,澳大利亚开始了全国范围内的消费信贷立法审查工作
审查措施的启动促使澳大利亚成立了州常务委员会和英联邦总法律顾问机构,这些机构也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建议
1969 年,Adelaide 法学院教授罗杰森(ArthurRogerson)提交了著名的《罗杰森报告》,建议废止现有法律,制定全国统一的消费信贷法,该观点被维多利亚州马龙比委员会(MolombyCommittee)在 1972 年发布的报告所采纳
1972 年,南澳大利亚州政府率先制定了《消费信贷法》和《消费者交易法》,确认了罗杰森报告提出的对广泛事项作出早期反应的必要性
尽管如此,澳大利亚的消费信贷立法改革步伐却相对缓慢,各州制定的信贷法仍然缺乏统一性
因此,1984 年维多利亚州和新南威尔士州达成一致,制定了新的《信贷法》
随后,西澳大利亚州、澳大利亚首都地区以及昆士兰州也先后加入了该统一计划
但随着消费信贷立法改革的深化,《信贷法》也面临着诸多争议,例如条款复杂粗糙、规定过多且惩处过严以及调整范围有限等
1993年,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澳大利亚统一信贷法协议》,以推动各州和地区立法改革的一致性
1994 年昆士兰州制定了《消费信贷(昆士兰)法》(ConsumerCredit<Queensland>Act),这部法律的附件也包含了《统一消费信贷法典》,计 184 条
昆士兰州的立法举措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