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优先权的概念【内容摘要】 民事优先权不是某类民事权利,而是某类民事权利的共同效力
具有优先效力的民事权利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设定权利时即专门决定了权利的顺位,其优先之根据是明确的
第二类:设定权利时未专门决定权利的顺位,其优先之根据不明确
严格地说,民事优先权仅指第二种情况
民事优先权可定义如下:同一债务人之数个到期债权,其中一个债权,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权之标的、标的之客体,或标的所在物,存在共有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总有关系、或非物权性用益关系;或者,债权人之不动产与标的物存在相邻关系;或者,债权人与债权标的所有人存在同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系,或有限公司股权关系;享有优先受偿资格
民事优先权的宗旨是尽量发挥财产之自然效益和社会效益
【关键词】 优先权 优先 效力 根据 一、民事优先权的分类民事权利中,部分权利享有优先行使资格,民法学统称此类优先地位为民事优先权
民事优先权被称为“难以开垦的法律领地”,① 讨论成果较少
民事优先权不是某类民事权利,而是某类民事权利的共同效力
非民事权利的优先效力不属于民事优先权,如警车优先通行
在一些公共场所,老弱病残孕在排队、通行、就坐等方面受到照顾,可以优先
此类“优先”通常属于道德范畴,无法律效力
专利法和商标法中,都有“优先权”,其含义是:专利申请人或商标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曾就同一主题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提出两次以上申请,以第一次申请日为申请日
此类“优先权”不是民事权利的优先效力
有学者将其归入民事优先权,② 不能成立
有学者认为,物上请求权人之标的物返还请求权,优先于一般到期债权受偿,属物权之优先效力
③物上请求权之性质各说不一
物上请求权之相对人为物权阻碍人,属特定人
物上请求权规定特定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应属债权
物权阻碍应属债之发生根据
但物权阻碍之责任财产为物上请求权之标的物,不属物权阻碍人所有,不是物权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