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成本法核算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
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1.“应收股利”科目发生额=本期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投资持股比例2.“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投资成本 应用上述公式计算时,若计算结果为正数,则为本期应冲减的投资成本,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方反映;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为本期应恢复的投资成本,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借方反映,但恢复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
【例题 7】A 公司 2007 年 1 月 1 日,以银行存款购入 C 公司 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采用成本法核算
C 公司于 2007 年 5 月 2 日宣告分派 2006 年度的现金股利 100000元,C 公司 2007 年实现净利润 400000 元
【答案】2007 年 5 月 2 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投资持股比例计算的份额应冲减投资成本
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股利 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 公司 10000(1)若 2008 年 5 月 1 日 C 公司宣告分派 2007 年现金股利 300000 元【答案】 应收股利=300000×10%=30000 元“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额=(400000-400000)×10%-10000=-10000 元,应恢复投资成本 10000 元
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股利 30000 长期股权投资—C 公司 10000 贷:投资收益 40000(2)若 C 公司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