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中的权利与义务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目的而设立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我们国家以安全卫生为目的,通过立法建立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当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法律规范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有3个主体,即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
由于三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各自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有所不同
仅就《劳动法》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可以概述为:一、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生产和经营上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卫生有保护义务
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制度,防止劳动过程当中的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性危害,是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之一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
良好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是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的基本因素
《劳动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保用品”
对未成年劳动者和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员工在规定的健康检查中耽误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检查所需要的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负责
另外,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尤其是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能力
凡用人单位未履行培训责任而发生事故的,事故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在履行法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义务时,也同时享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