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法律规范北京市内各类不动产和部分动产等相关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进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保证各方交易自愿原则;2
保护各交易方合法权益;3
确保交易公平、公正、公开、透明;4
维护市场的合法、稳定和可持续进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内的各类产权交易活动
各市区有权根据本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区分产权种类本规定所指产权种类包括不动产权、动产权、知识产权、股权等,不同种类的产权必须根据本规定的规定进行交易
第二章 政府管理第四条 产权交易市场管理机构本市设立产权交易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城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和管理,管理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明确
第五条 政府行为管理政府应当以平等、公正、透明的方式参加并监管产权交易市场,保障市场的稳健进展,避开滥用行政权力干预产权交易市场
第三章 产权交易市场第六条 产权交易市场设立为了法律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市场健康进展,建立法律规范、有序的产权交易市场,北京市内设立市级和区级产权交易市场
第七条 产权交易市场管理产权交易市场依照法律规定设有专职管理机构,负责市场日常运作和监管,市场管理机构组成和职责明确
第八条 产权交易市场服务产权交易市场应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为交易双方提供全方位、优质的交易服务
第九条 交易信息公开和披露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及时公开交易信息,确保所涉交易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泄露交易双方保密信息
第四章 交易流程第十条 交易流程产权交易的流程应当如下:1
登记备案:产权交易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市场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交易申报:符合市场交易要求的产权交易项目,由交易双方或其他交易单方向市场管理机构提出交易申报
资格审查:市场管理机构将对交易申报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向交易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