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以上合同审批指南管理局及分公司实行限额以上合同审批制度
对于管理局及分公司所属管单位签订的限额以上合同, 须经法律事务处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加盖“合同审批专用章”或“分公司合同审批专用章”,合同方可生效执行
未经法律事务处审批的合同,各级财务结算部门不予办理付款结算手续
二级合同管理部门应在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法律事务处合同管理科审批,合同管理科应在 2-1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限额以上合同报送审批前应先从生产经营监督合同管理办公系统上录入提交
一、各类合同的审批限额标准 序号合同类别审批限额(万元)1保管、仓储合同502保密合同03保险合同1004不动产买卖、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05承揽合同50 万元6担保合同07改制分流合同08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09合资合作合同我 方 投 资 额100 万元以上10建设工程合同勘察、设计合同 30 万元,其他 100 万元11借款合同10012勘探开发合同013劳务合同(雇佣民工和劳动0力合同)14买卖合同6015融资租赁合同016投资合同10017委托合同018产品外销合同019运输合同020赠与合同(含捐赠、赞助合同)5021知识产权合同技术合同 50 万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合同为 022资本运作合同023租赁合同10024其它合同50二、限额合同审批的内容 按照管理局及分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合同审批包括合同签订依据的审查、对方法律资质的审查、对方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的审查、合同合法性和严密性审查等
合同签订依据的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计划依据
包括正式的项目计划或单一项目的计划批复、会议纪要等; (二)资金计划依据
应明确项目投资的渠道及资金的落实情况
(三)签报(会议纪要、专项报告的领导批示等) 合同对方当事人法律资质的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