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土木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合同第一节 工程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借款合同概述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发包人)为了筹集项目建设资金的不足部分,以及承包人为了解决工程前期资金的紧张,可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是贷款人和借款人
1)贷款人 贷款人指依法设立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2)借款人 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要求的签订借款合同的主体资格
(1)借款人的条件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① 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② 应当有经过工商部门办理的年检手续
③ 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④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 50%
⑤ 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⑥ 申请中期、长期贷款时,新建项目的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交通运输、煤炭项目,资本金比例为 35%以上;钢铁、邮电、化肥项目,资本金比例为 25%以上;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 20%以上
(2)对借款人的限制
《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① 不具备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者
②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③ 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④ 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