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大学中葡翻译学士、中文法学士、葡文法律硕士讨论生一、引言a)在作出直接与其有关之诉讼行为时在场;b)在法官应作出裁判而裁判系对其本人造成影响时,由法官听取陈述;c)不回答由任何实体就对其归责之事实所提出之问题,以及就其所作、与该等事实有关之声明之内容所提出之问题;d)选任辩护人,或向法官请求为其指定辩护人;e)在一切有其参加之诉讼行为中由辩护人援助;如已被拘留,则有权与辩护人联络,即使属私下之联络;f)介入侦查及预审,并提供证据及声请实行其认为必需之措施;g)获司法当局或刑事警察机关告知其享有之权利,而该等机关系嫌犯必须向其报到者;”h)依法就对其不利之裁判提起上诉
“该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亦规定: 对法律无规定为不可上诉之合议庭裁判、判决及批示,”得提起上诉
由此我们可以肯定,被确立的除有上诉权外,还有可提起上诉原则
二、澳门刑事诉讼事宜的法渊源基本上,澳门的刑事诉讼法律有两个渊源:一九九六年《澳门刑事诉讼法典》〔3〕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前者是基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全面行使主权,在过渡期问题上对法律体系进行本地化的成果,其目的是为澳门提供因应“其特色的合时及适当的法律工具,却不失其大陆法系的特点
后者是在法律范畴内对 一”国两制 原则的体现及保障,亦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律,法律规范以保护人的尊严、尊重人民意愿、保障公民权利,及以自由主义作为社会基础的民主体系
须注意一点,随着澳门主权移交,在普通法例方面引入若干修改,使其与《基本法》接轨是很自然的,这样的立法修改无可避开地牵涉到澳门的司法组织领域及刑事诉讼法领域
为此,本人认为有须要简介一下新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组织纲要法》(第 9/1999 号法律)当中,对本文主题的探讨至为重要的某些方面
《司法组织纲要法》第一条第一款确认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十“”七条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