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法律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沟通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根据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进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