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项目执行协议书【省(区、市)司法厅(局)法律援助管理机构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甲方: 省(区、市)司法厅(局)法律援助管理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及邮编: 乙方: 项目实施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及邮编: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管理办公室制2010 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执行协议书甲方: 乙方: 为确保 2010 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使用的公益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第1条 甲方成立本省(区、市)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指导、监督、管理本辖区内项目实施工作
第2条 甲方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广泛覆盖、突出重点的原则,对本省(区、市)项目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3条 根据甲方与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签订的《项目执行协议书》有关内容,甲方负责按照本辖区项目实施总体安排,结合乙方的项目执行能力,初步确定用于支持乙方办理符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的项目资金额度,并上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备案
甲方可以根据乙方办案质量、数量和进度对初步确定的资金数进行调整,最终拨付给乙方的项目资金数将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和乙方的实际办案情况来确定
第4条 甲方负责监督乙方严格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公益性、安全性、有效性
督促乙方为项目资金设立专户,或者所属司法局或项目实施单位现有的账户,但须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5条 甲方负责监督乙方严格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和未成年人五类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案件,确保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6条 甲方负责督促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