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 2 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合同的形式⒈ 口头形式。⒉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11 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⒊ 其他形式。其他形式主要是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根据交易习惯,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的,合同成立。如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二、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㈠要约⒈《合同法》第 14 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如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称其为承诺人)。⒉ 依据《合同法》第 14 条,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⑴ 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具有《民法通则》规定的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⑵ 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根据《合同法》第 14 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⑶ 要约应当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两种情况除外:一是发布悬赏广告;二是商业广告具备了要约的条件。⑷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履行期限(如果要约中具备了这三项内容,即可认为要约的内容是具体的);“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而不能是商量性、试探性的语言。⒊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其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内容往往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