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通用条款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2. 1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1)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2)各级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监理合同规定和本合同规定的相应的职权。 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之前,应先取得业主的专门批准:a . 根据第 4.1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部分;b . xx 确定第 12.2 款项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c . 根据第 41、40 条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d . 决定第 44 条项下的工程延期(具体授权批准的天数可在专用的条款中规定并以此为准);e . 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f . 根据第 51.1 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原合同价的 5%或累计变更超过了原总合同价的 3%;如在《监理服务合同》中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并就此通知承包人。g . 确定第 53.5 款项下的索赔额;h . 按照第 58 条决定有关暂定金额的使用;i . 根据第 59 条确定特殊分包人。j . 确定第 52 条项下的单价或总额价。(3)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业主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 52 条规定,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报业主批准后通知承包人。(4)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总监理工 2. 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总监程师代表代表履行和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2.3 款委托给他的职责与职权。总监理工程师权限的委托 2. 3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委托总监代表履行和行使合同授予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职权,并可以随时撤回此委托。这种委托和撤回委托必须形成书面文件,且在向业主和承包人各送一份副本后才生效。总监理代表根据上述的委托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函电等,都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具同等有效力。但是:(1)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加以反对,并不影响总监理工程师否定该工程、材料或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2)如果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电有疑问,可将该疑问提交总监理工程师,而总监理工程师应对上述函电内容做出确认、否定或变更。各级监理人员的任命 2. 4 监理机构可根据不同的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地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