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合同的磋商与订立 案例 1案情简介: 我出口企业于 6 月 1 日用传真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 6 月 7 日复到
6 月 2 日收到英商发来传真称:“如价格减 5%可接受
”我尚未对英商来电做出答复,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 6 月 3 日来传真表示:“无条件接受你 6 月 1 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
”试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要点评析: 我方应拒绝英商 6 月 3 日通过传真表示的无条件接受,应按照最新市场价格洽谈
因为发盘在还盘生效时失效,我方 6 月 1 日的发盘在英商 6 月 2 日传真要求降价 5%时已经失效
英商 6 月 3 日的无条件接受不是在 6 月 1 日的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接受,是一项新的发盘,我方完全可以拒绝
案例 2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于 3 月 1 日向美商发去电子邮件,发盘供应某农产品 1000 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PACKED IN SOUND GUNNY BAGS)
美商收到我方电子邮件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ACCEPTED, 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
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 6 月份装船
数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价猛跌,针对我方的催证电子邮件,美商于 3 月 20 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no contract)
”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
试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要点评析: 本案中合同是正式生效成立的
因为美商对我方发盘表示了有条件的接受,但其中对包装的修改从性质上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按照《公约》规定,构成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有条件接受是有效的,合同是成立的,除非发盘人表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
本案中,我方对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