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名师课堂笔记:法律规则类型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 (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1)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是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2)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 (1)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2)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司法考试法理名师讲义: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种类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 (1)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例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婚姻法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等。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 (1)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 (2)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1)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实体性问题的原则,例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中岁规定的多数原则。 (2)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程序性(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 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