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更要注重法律原则 (一)梁某案 2000 年 3 月 15 日,被执行人梁某在杨林乡,杨林村氨水池公路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及搭围墙,其中建房占地 58
6㎡,围墙占地 424㎡,铅山县土地管理局于 2000 年 4月 15 日作出铅土监字(2000)第 004 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梁某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因其不履行,铅山县土地管理局申请铅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服,多次上访,甚至采取极端方式,造成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
后政府为息事宁人,与有关部门协商,补偿了被执行人梁自有一块地和一大笔钱
但是,尝到了上访甜头的当事人目前对这一处理结果仍不满意
(二)叶某案 这是一起因事实劳动关系所引起的诉讼,本案当事人叶某系童工,2005 年 12 月份,原告叶某与其父亲在做建筑普工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经上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伤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经上饶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由被告康盛公司支付原告各项赔偿费用 811080
原告不服仲裁而提起诉讼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告监护人也有一定的责任,遂判决赔偿 829008
41 元,其中由被告承担 85%的责任即赔偿 704657
14 元,原告的监护人自负 15%的责任即 124351
原告监护人不服判决,多次上访,甚至是采取极端方式,最终得到 200 多万元赔偿
上述案件经法院审查或者上级法院审查,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合法公正的
但是,由于当事人的不断上访、上诉,最后都得到了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或者补偿
两方危害 (一)丧失了法律原则 法治,除了守护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底线外,还表现为任何人平等的受法律约束
也就是说,任何纷争最终都应该通过法律来解决,诉讼应该是解决纷争的最后途径
整个社会在法律的维持下达到和谐统一,社会冲突在法律体系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