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政策法规阐释 宗教的长期性 宗教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其存在有复杂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的根源
恩格斯说:“宗教是在最原始的时代从人们关于他们本身和周围的外部自然界的错误的、最原始的观念中产生的
”它是自然力量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压迫,以及人们认识上不能理解和不可抗拒而求助于超自然的神秘力量的消极表现
“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
”在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宗教从原始的自发宗教或自然宗教发展到人为的宗教;从多神教发展到一神教;从部落的民族的宗教发展到世界宗教,对人类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
宗教存在的根源在于现实社会,而现实社会的矛盾斗争和不平衡发展的长期性,决定了宗教根源存在的长期性
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
宗教存在的根源消除,宗教的消亡也是必然的,但是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程度,以及人们的认识水平,还远没有达到足以消除宗教根源的程度,宗教还有其存在的条件
马克思说:“只有当实际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
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候,它才会把自己的神秘的纱幕揭掉
”恩格斯也说:“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现在还在宗教中反映出来的最后的异 己力量才会消失,因而宗教反映本身也就会随着消失
理由很简单,因为那时再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反映了
”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仍将长期存在
江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消除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但宗教存在的其他社会根源和自然根源、认识根源的消失,则需要经历一个极为漫长的历史时期
从长远看,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