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工业盐管理经营有关政策法规资料1、《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讲解(摘自河北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盐业管理条例、盐业行政执法办法讲话》)第十九条 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由国 家实行统一分配调拨
其它用盐,制盐企业在完成国家分配调拨计划和按规定确保合理库存的基础 上,可在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自销
盐的具体分配和调拨,由轻工业部根据国家计划进行管理
本条规定的是,盐的分配和调拨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者
一、盐的分配调拨管理方式盐的分配和调拨是盐业运销的起始
盐的分配既包括将制盐企业生产的 盐分配给盐业运销部门或定点直供的工业用盐单位,也包括在地区之间的分配
盐的调拨是为实现盐的分配在盐业产销企业或运销企业之间所进行的购销活动
(一)由国家实行统一分配和调拨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客观要求,国家必须直接掌握和调控关系国计民生 的重要商品
盐是人人必食,日不可缺的生活必需品,又是重要的化工基础原料
因此《条例》规定,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 由国家统一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二)制盐企业自销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条例》明确制盐企业有自销权, 但是制盐企业使用这一自销权,应当在《条例》规定的前提条件存在的情况下才 能行使,并且根据一定的程序进行自销
1、制盐企业自销的前提
《条例》规定的前提有以下三个,缺一不可
⑴ 制盐企业自销的盐类必须是除了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纯碱、烧碱用盐以及供应出盐之外的工业用盐、农业用盐、畜牧业用盐等其他 用盐
这些盐类即包括固态盐,也包括液态盐(卤水)
⑵ 制盐企业只能在完成国家计划和确保规定的合理库存情况下,才能自销
这个合理库存的概念是:根据轻工业部 1988 年 3 月 11 日发布的《轻工业部盐的 分配调拨办法》的规定,在一般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