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2 号<<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3 号<<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4 号<<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 《中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民族方面的内容是什么? 党和国家根据国情制定的民族政策主要有哪些 我国少数民族的人口政策有哪些 选拔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是什么?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7 年修订)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6 号《宗教事务条例》已经 2004 年 7 月 7 日国务院第 5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