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新能源试点车)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出租汽车资质经营许可证号: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根据《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 号)的精神以及《昆明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节能与新能源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有偿出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签订合同如下:第一条 甲方依法赋予乙方经营权 辆,经营权证号从 至 ;使用期限为八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前四年为实验期,后四年为经营期;经营区域为
经营权属社会公共资源,归政府所有;经营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次转让经营权
第二条 经营权有偿出让金为每辆每年 元
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共应向甲方缴纳经营权有偿出让金总计: 元(人民币大写: )具体缴纳期限和金额如下:1
年 月 日之前,缴纳年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 元;2
年 月 日之前,缴纳年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 元;3
年 月 日之前,缴纳年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 元;4
年 月 日之前,缴纳年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 元;5
年 月 日之前,缴纳年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 元;6
年 月 日之前,缴纳年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 元;7
年 月 日之前,缴纳年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 元;8
年 月 日之前,缴纳年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 元;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规范和监督乙方的经营行为,并对乙方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
2.在经营权有效期内,甲方对乙方实行乘客满意度测评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采取相应制约措施
3.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发布向驾驶员收取的费用项目,督促乙方遵守行业协会的章程、切实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