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新能源试点车)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出租汽车资质经营许可证号: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根据《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 号)的精神以及《昆明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节能与新能源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有偿出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签订合同如下:第一条 甲方依法赋予乙方经营权 辆,经营权证号从 至 ;使用期限为八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前四年为实验期,后四年为经营期;经营区域为 。经营权属社会公共资源,归政府所有;经营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次转让经营权。第二条 经营权有偿出让金为每辆每年 元。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共应向甲方缴纳经营权有偿出让金总计: 元(人民币大写: )具体缴纳期限和金额如下:1. 年 月 日之前,缴纳年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 元;2. 年 月 日之前,缴纳年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 元;3. 年 月 日之前,缴纳年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 元;4. 年 月 日之前,缴纳年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 元;5. 年 月 日之前,缴纳年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 元;6. 年 月 日之前,缴纳年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 元;7. 年 月 日之前,缴纳年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 元;8. 年 月 日之前,缴纳年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 元;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规范和监督乙方的经营行为,并对乙方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2.在经营权有效期内,甲方对乙方实行乘客满意度测评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采取相应制约措施。3.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发布向驾驶员收取的费用项目,督促乙方遵守行业协会的章程、切实履行行规行约。4.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经营权有偿出让金。5.按照规定对乙方申领的昆明市出租汽车资质经营许可证、城市客运公共交通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进行年度审验。6.调查处理乘客对乙方运营服务质量的投诉。7.遇有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有权按国家规定调度或者征用乙方运营车辆。8.督促乙方积极参加行业文明创建、优质服务以及社会公益性事务等活动。9.督促乙方按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要求,完成试验数据采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