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价值诉求与制度考量:当前我国诉权研究之省思二 三、当前我国诉权研究存在的问题 尽管当前我国的诉权研究取得了很大发展,既有对诉权的价值诉求又有对诉权的制度考量,但面对时下的起诉难、涉诉上访不断等诉权保障的残酷现实,不能不让人冷静审视我国的诉权研究是否出了什么问题?尽管我们说诉权保障乏力决不能完全归咎于我国的诉权研究,但谁又能否认两者之间的关联?笔者认为,我国诉权研究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其一,当前的诉权研究缺乏宏观层面的深入分析。其主要囿于诉讼法领域,着力于诉权的概念与逻辑。其二,当前的研究对诉权本身的权利属性与正当性基础讨论得很不够。把诉权与人权简单地勾连在一起而未能给出有力的论证;对诉权的多重层面不加区分。其三,对诉权的保障与救济问题探讨得也不深入。学者们大多是从法律运行的内部视角来分析诉权的保障问题,而对诉权保障为什么如此乏力的深层次原因却语焉不详。 我国的诉权研究之所以存有上述问题,其表层原因在于对诉权的价值诉求与对诉权的制度考量徘徊游移而未能形成良性互动。例如:我国宪法学界、法理学界(当然,也有一些部门法学学者)对诉权的研究主要根据西方的人权、宪政理论展开。其大致逻辑可归结为:人权是人作为人所应当具有的权利,主要是个人相对于国家所主张的权利;人权是公民权利的基础与依据,而宪政的核心问题在于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公民有诉诸国家机关要求救济的权利,国家有义务受理公民的诉求并给以保障。而公民个人要求国家救济权利的权利就是诉权。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诉权是法治社会中的首要权利。因为没有诉权,法律就无法正常运作,也就谈不上法治。由此,诉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放眼世界,国际公约上已经规定了诉权,不少国家的宪法明文规定了公民的诉权。而我国的诉权保障还很不够,因此我们也应该重视诉权、保障诉权。这无疑是对诉权的价值张扬,但看不到诉权的具体技术操作之分析。而我国不少诉讼法学学者对诉权的概念问题颇为青睐和用力,却很难觅到其对诉权的价值问题的深入分析。由此造成了诉权的价值研究与诉权的制度分析之间的人为割裂与阻隔。这种割裂不仅造成了诉权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