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路径系列之一一一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八、亠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在通常情况下,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公司的债权人无权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公司是法律拟制主体,当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经常会发现公司实际已不具备履行能力,而出现这种情况,往往可能是股东没有对公司履行义务或实施了侵害公司财产权益的行为。此时,债权人如何透过公司追究其股东的责任,对债权人能否实现债权就显得至关重要。为此,笔者将根据股东违法或违约的不同情形,就债权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路径通过一系列文章进行分析。其中,本文将就股东出资瑕疵中的未实缴出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在其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展开分析。提出问题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出资的相关规定作出了重大修改,正式将公司注册资本缴纳制度由“实缴登记制”修改为了“认缴登记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行业外,对一般类型的公司均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实缴出资的期限,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及缴纳期限完全由公司章程规定。该制度大大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保证了股东出资的灵活性,但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在认缴登记制度下,股东有可能不顾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而约定超长的出资期限,甚至在该股东有生之年,出资期限都无法到来。因此,当股东的出资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况下,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实则是《公司法》第三条的应有之意。但是,在认缴登记制度下,当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股东的出资期限又尚未到期的,债权人能否主张“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进而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分析问题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有关要求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规定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 年,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