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原则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分配权利与利益的平衡机制
在信息的生产、专有和使用之间达成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
利益平衡因而成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它涉及到智力产品的创造、传播之间的平衡、智力产品的创造和使用之间的平衡以及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等
知识产权制度本是一种确认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专有垄断权的制度,但通过其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围绕知识产品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得到了均衡,从而保障这种制度宗旨的实现
一、知识产权平衡原则的含义所谓平衡,用法律经济学的观点看,是指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
在知识产权理论上,平衡涉及到在信息的生产、专有,与信息的接近之间达成平衡
知识产权可以看成是一定的信息,从信息产权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可以被看成是一定的信息财产、信息产权
在一个特定时期内,信息的容量总是有限的
在这个有限的信息量内,信息的专有和公有具有彼此消长的关系
专有的成分太多,势必会给信息接近造成障碍,从而影响到公众对信息的获取以及信息的自由流动,最终将妨碍知识产权制度目的的实现;公有的成分太多,则会形成知识产权的弱保护,可能导致对信息生产的原动力严重不足,从而造成信息的稀缺,最终也不利于社会效用实现最大化
在这样一个简单的分析中,可以得出结论: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在信息的生产、信息专有和信息的接近之间达成一个适当的平衡
平衡论特别是强调利益平衡的平衡论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内容1、对创造者从事智力创造的激励与对智力创造物的传播的激励的平衡
人类通过智力上的努力,创造了作品、技术、产品,形成了智力上的财产和信息资源,这些财产和资源通过进入市场流转被社会公众所利用而促进了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这些智力财产在市场中的流通显示了其经济价值,在所有权被确认的范围内,它们被称为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