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讨论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复旦大学讨论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篇一 各单位: 经 2024 年 7 月 21 日讨论生院院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复旦大学讨论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复旦大学讨论生课程和教学管理规定》、《复旦大学学术学位讨论生培育工作规定(试行)》、《复旦大学专业学位讨论生培育工作规定(试行)》予以公布,自 2024 年 9月 1 日起施行。 《复旦大学讨论生学籍管理规定》、《复旦大学讨论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复旦大学讨论生培育过程若干环节要求》、《复旦大学关于硕士讨论生培育的基本要求》、《复旦大学关于博士讨论生培育的基本要求》、《复旦大学关于专业学位讨论生培育的基本要求》、《复旦大学关于推行硕博连读讨论生培育工作的规定》、《复旦大学关于博士讨论生资格考试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讨论生院 2024 年 8 月 22 日 篇二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讨论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讨论生合法权益,促进讨论生全面进展,根据《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讨论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用的讨论生新生,持复旦大学讨论生录用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相应的前置学历学位证书,根据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报到地点,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四条 新生有特别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所在院系提交暂缓报到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在报到之日起 2 周内到校报到。逾期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无法及时提交暂缓报到申请的情形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逝后 1 周内,新生应补交暂缓报到申请,并到校补妥报到手续。 第五条 所在院系在新生报到时对其个人信息、录用通知书、前置学历学位等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新生获得讨论生学籍。取得学籍的新生,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完成入学教育并达到所在院系要求后,学校予以注册,发给校徽、学生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发现新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入学资格:(一)违反国家和学校讨论生招生考试规定的;(二)录用通知书、考生个人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可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