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分析与企业理论》授课人:李 健E-mail: ongo@263
net 上海财经大学 2004 年春第七讲与企业相关的“委托代理”《制度分析与企业理论》委托代理关系一定存在于某种契约中: 可能是显契约,可能是隐契约,也可能是事实契约
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经理负责制 商务代理、品牌代理 信托制度(投资基金)、代客理财 代人讨债、 TTT 公司 保险经纪人、临终遗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委托代理• 罗斯( ROSS , 1973 )认为: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 詹森和梅克林( 1976 )认为:“一个人或一些(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代理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地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
”在这一契约关系中,人们将主动设计契约形式的当事人称为委托人,而将被动地接受或拒绝契约形式中的当事人称为代理人
• 存在什么问题吗
信托委托代理关系的涵义委托代理关系的重要特点委托方给予对方更大或更重要的行为空间委托人有支付能力代理人有能力优势(包括信息优势)一般有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契约长期性——非即时完结契约委托代理与赠与的区别
委托代理与一般商品买卖的区别
委托代理与合伙关系的区别
两家孩子交换看管两间公司互为业务代表“ 互为委托人 & 代理人”契约“ 委托代理”的合理定义•主体 A 具备“赋予其他主体某种特定行为空间”的行为空间,主体 B 具备“接受其他主体赋予自己该种特定行为空间”的行为空间;•主体 A 赋予主体 B 一特定行为空间(其中包括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 B 认同这种赋予;•按照该“赋予契约”,主体 B 通过由主体 A 所赋予的“某种特定行为空间”以及自己所拥有的其他行为空间的支持,可实施诸多特定行为;•按照该“赋予契约”,主体 B 的上述诸多特定行为及其诸多可能结果对应诸多后果——主体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