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室之核心问题分析 (一)检察室设置的可行性 客观而言,设置检察室迄今为止未得到国家法律层面上的授权,唯一的依据只是最高检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尽管有论者援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2 条第 3 款①来说明设置检察室是符合立法本意的,认为该款规定对特别区域作不完全列举,是检察机关设立派出机构的法律空间,②但难免牵强,因为将乡镇、农村都视为特别区域显然过乏,且该款规定设置的是派出检察院,同时必须提请同级人大会批准。对此,笔者认为应当承认法律依据的缺失,但不表明设置检察室没有可行性。理由为早在1993 年,最高检就下发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明确乡(镇)检察室根据乡(镇)地域、人口、经济状况和工作需要设置,作为最高检出台的工作条例自然有法律效力,应属于其作出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具有执行力亦无疑,否则难以解释当前司法实践中大量运用司法解释解决实际问题的做法。因此,虽没有法律层面的依据,但检察室的设置还是有依据的,即具有可行性。甚至可以认为,正是由于检察室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才有在理论上进行探究和实践中进行摸索的空间和意义。 (二)检察室设置的必要性 设置检察室对于强化检察机关对基层的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无疑作用重大,农村基层的司法需求和检察机关在农村基层的缺位是客观的事实,因而设置检察室的必要性就凸显。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在 2024 年7 月召开的检察长座谈会上指出:镇街检察室是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到基层的重要抓手,是开展基层检察工作的新平台,要不断建立和完善镇街检察工作机制,注意总结经验、稳步推动。③省检郑红检察长也撰文指出新形势下进展乡镇检察室的必要性:是检察工作不断适应乡镇经济社会进展的客观要求;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应然举措;是维护农村改革进展稳定大局的现实需要。④ (三)检察室设置的合理性 假如说考虑可行性和必要性是设置检察室的前提,那么在解决了前提问题后,重点是考虑设置检察室的合理性问题了。事实上,检察室设置的合理与否才是真正直接影响和制约检察室进展空间的关键,这种合理性包括几个方面:第一是在哪设置,是否所有乡镇都设置,还是根据需要有选择的设置第二是检察室的机构性质定位,是独立机构与其他科室平行,还是附属于某个科室只是一个虚牌第三是人员配置,是保证独立编制人员,还是有若干检察人员兼顾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