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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监督管理基本制度-明确参与各方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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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监督管理基本制度 明确参加各方安全责任近几年以来,天津城市建设进入了快速进展阶段,呈现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在施工程总量大、单体工程规模大、施工难度大等特点,同时面临着建筑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等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提出新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列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于开工之前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对施工影响范围以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情况进行现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在施工过程当中委托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建筑材料、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如有以上行为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无故离岗可处三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 对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条例作出明确规定。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在每日施工作业前组织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全面掌握项目施工安全情况,做好带班记录并进行签字留底存档备查。因故确需临时离开,应当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委托施工管理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负责现场带班。“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带班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负责人每个项目每月检查不得少于 2 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工程监理、勘察、设计、监测单位,在施工安全中也承担着相应责任。条例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项目监理工作方案中明确施工安全监理措施,配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监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实行旁站监理,以及督促隐患整改和履行报告制度等职责。勘察单位应当在项目勘察工作方案中制定勘察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勘察施工作业以及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设计单位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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