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现阶段水利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之我见1 政府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出台相关政策、法规 《条例》中虽然明确了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但针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监理单位如何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工作如何到位
目前缺乏必要的执行和检查依据
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规定,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法律规范》和其它规章等依据性文件中补充安全监理内容,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理的实施提供工作依据和衡量标准
2 从源头抓起,理顺安全生产责任关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及施工合同的其他事项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
从其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当中的责、权、利是与建设单位的委托密不可分的
也就是说监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履行的是建设单位的一部分职责,因此监理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应与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所承担的责任相符,监理的责任不应超越委托合同授权的范围
政府相关部门应出台具体细则,理顺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责任关系,补充和完善现行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文本中明确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该给予监理的责任、权力和利益,使安全监理工作纳入到《合同法》的管理范畴中来
3 合理提高监理服务收费标准,加大安全监理投入 从《条例》对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所承担的责任不难看出,以后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将大幅度增加监理的风险和工作量
而要完成这些工作,降低风险,就必须进行相应的投入,还要获得一定的收益,但是现行的监理收费组成并不包括上述内容
目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仍执行的是 1992 年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发布的收费标准,已试行了 l0 余年,标准明显偏低
在这种情况下,单方面把安全监理责任压到监理企业身上,无疑是雪上加霜
因此尽快提高我国监理行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