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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信体系中的信用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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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信体系中的信用信息管理 内容摘要:信用缺失成为我国经济进展的瓶颈,征信体系的建设是市场经济建设需要解决的紧迫问题。我国缺乏现代信用体系的基础,在征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借鉴外国经验是必要的。信用信息管理机制是征信体系中的核心环节,通过中外征信体系的比较,构建我国信用信息管理机制是目前征信体系建设的中心任务。 关键词:征信体系 信用信息 借鉴 构建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成熟的市场经济应以健全的市场信用体系为核心。人类社会经历了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社会经济也从“采邑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人们的交易由“人格化交易”转变为“契约化交易”。这一系列的变化就使原有的采邑经济下熟人社会中人格化交易的信用机制在市场经济陌生人社会的契约化交易中不再发挥作用。 为了解决市场经济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各国逐渐建立起了以征信制度为核心的市场信用体系。在一国的征信体系中信用信息的管理是核心环节,信用信息流动的畅通与安全是征信机制设计的目标。我国征信体系目前处于初建阶段,相关法律还不健全,因此,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征信体系中信用信息管理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中外信用信息的征集范围 有关信息征集的范围,各国都通过制定法律将其明确地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般说来,征信信息的范围应是与信息主体的信用交易有关的信息。 英国内务省的《关于隐私权及关联事项委员会的报告书》中,明确对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界定,指出个人信息是指姓名、出生年月日、根据其他的记述或个人的证件号码、记号,以及其他可以识别该人的内容。 澳大利亚《联邦隐私权法》规定,信用信息机关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主体进行识别时,只能收集必要的信息,不能包含政治的、社会的或宗教信仰的内容或者犯罪记录、病历或身体障碍、人种、民族或国籍、生活方式或名声等内容。 《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对个人数据收集的范围所规定的范围比较宽泛,仅排除两种情况,一是在共同体法律适用范围以外的活动,二是自然人在纯属于私人的活动领域内的资料使用。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应对银行及信用调查机关的信息调查实行以下的限制措施:第一,银行自身以及为银行服务的信用调查机关的信用调查及信用报告、对客户帐户的审查、征收等必须是银行业务上必要的,必须是认定为正当的行为。第二,成为信用调查、信用报告对象的,只限于推断信用供给所必需的客户的经济生活、职业等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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