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讨论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监管领域综合性监管机构的出现,银行监管职能应否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职能分离的问题,引起了各方面的广泛重视。讨论确定我国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协调关系的制度结构,并在这种制度结构下实现二者关系的有效协调,成为金融理论和实践关注的一个焦点。本文在逻辑上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的涵义、基本内容,以及有效协调这些内容的制度结构与其生存环境进行了讨论,为进一步的分析提供了理论指导;第二部分对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的制度结构和效率进行了分析;最后,在坚持我国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协调制度结构的前提下,讨论探讨了加强和改善二者协调关系的对策措施。 一、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涵义与内容的理论分析 (一)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的涵义 1.银行监管的货币监管与机构监管之分。 界定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关系首先涉及银行监管的分类。根据监管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银行监管可以区分为货币监管与机构监管。所谓货币监管,是指为实施货币政策所必需的旨在确保货币政策操作和传导的有效性而由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进行的监督管理。而所谓机构监管,则是指监管当局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日常营运等各个方面进行的监督管理。一般而言,货币政策执行过程中总会伴随着一部分监管职能,如对与中央银行有贷款关系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对法定存款准备金达不到标准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对有关直接或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如管制利率、信贷限额、消费者信用控制等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等,这部分监管职能是货币监管而不是机构监管。 从历史上看,货币监管与机构监管都是起源于早期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由于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可以成为迫使金融机构遵从其指示的一个砝码,因此中央银行就有可能而且有必要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这样,“最后贷款人”职能实际上确立了中央银行在金融体系的核心和主导地位,进而奠定了实施银行监管的基础。但是,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以及遵奉“看不见的手.”范式的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占经济学主流地位的理论背景下,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还仅仅局限在防止银行挤提风险的层面上,中央银行并没有据此干涉金融机构的具体经营行为。20 世纪 30 年代经济大危机后,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实现了对“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