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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引发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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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引发的法律思考 据报载,有妇之夫王某,与廖某长期非法同居,以至酿成婚变。其妻余某在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邀约他人埋伏追踪,俟王某与廖某在廖某房内通奸时捉奸在床,并摄下照片为证。余某据此提出反诉,请求法院依据 2001 年 4 月 28 日修改颁行的《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的规定判令王某赔偿。 此案之所以引起关注,主要是因为余某收集丈夫通奸证据的方式。此种所谓“捉奸”的手法在我国历史上原来就有深厚的渊源。行为者充满对其行为正义性的自信,而道德舆论也往往实行默许认可的态度。即使历史演进到二十一世纪,“捉奸”仍可在相当一部分地区堂而皇之地大行其道。 但以捉奸方式收集的证据提交到法院,其合法性和证明力却当然受到了质疑。另据报道,因该案尚未判决,对于此种方式收集的照片能否作为证据采信,审判庭也尚未作出明确的回答。但无论如何,为相当一部分公众视为合理甚至正义的“捉奸”,在面临现代法律理念和法律规范的甄别时,其合法性却至少是一个问题。 其实,只要稍具人文素养和法律常识的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都应是不假思索和清楚明确的。“捉奸”不仅暴露了我们民族精神某些角落仍然残存的蒙昧和野蛮,使敏感如我辈者顿感蒙羞;而且毫无疑问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均明申“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害”。《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也以保护名誉权的方式对隐私权明确规定不得非法侵害。但“捉奸”却往往实行侵入他人住宅的方式,辅以人身强制手段,对他人隐私予以暴露。因此不仅侵害了他人的住宅,而且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给他人人身自由造成潜在的威胁;更为严重的是,侵害他人隐私权,使其人格尊严受到侮辱和践踏。 笔者绝不是在此为非法同居或婚外性行为张目。对于此类妨害合法婚姻关系,有悖于良好道德风尚的行为我们当然应与责备。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长期同居导致离婚的,应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正是体现了对婚外同居的否定评价。 但有非法同居或婚外性行为的人,其人格尊严亦应受到尊重,其法定权利也不得侵害。人类文明进展到今日,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和已被定罪量刑的犯罪分子,也要保障其包括人格尊严在内的基本人权;其民事权益非依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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