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完善我国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立法建议【摘要】本文阐述了董事忠实义务的根据、董事的法律地位、忠实义务的体现,董事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的联系与区别,针对公司制度存在的问题,在评价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立法中董事忠实义务规定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规定过于简单,分析国外相关理论与制度以评价现行立法,提出完善我国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立法建议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董事忠实义务的一般界定 董事忠实义务的根据与体现 忠实义务,又称信义义务,指董事管理经营公司业务时,毫无保留地代表全体股东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自导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后者优先
它源于作为受信人的董事与作为受益人的公司之间的信任关系
公司由董事控制,是董事决策公司应实行的行动
就关于公司而作出的任何行为而言,董事处在如同受托人一般的信义地位[1]
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对董事在法律或事实上产生信任,有所信赖;董事因接受公司信任而负有诚信、忠实、谨慎与勤勉等义务
公司对董事个人素养与品德等充分信任,董事在此关系中具有极强人身性
从权利义务一致看,法律及公司章程授予董事充分权力,董事应基于信任在法律上承担忠实义务
这主要包括:(1)在法律和社会道德允许范围内,遵守公司章程,董事为正当目的诚信行使职权,努力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2)尽力避开董事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若两者冲突,后者优先
了解忠实义务,须明确公司与董事的法律关系
英美法认为,公司与董事是代理关系、信义关系,董事是公司代理人,所有代理的一般规则都适用于董事与公司,例如董事不得谋取秘密利润
董事如受托人、代理人一般,与公司存在信义关系
此关系包括董事作为代理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活动,并涵盖公司全部活动
它不同于信托关系:(1)受托人是被托管财产所有人;董事不因信义关系而为公司拥有财产,因公司